(2009)台天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许威威与许凯丰、金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威威,许凯丰,金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451号原告:许威威,职工,住天台县赤城街道柏树巷39号。被告:许凯丰,职工,住天台县赤城街道利明路3巷3-5号。被告:金丽芳,职工,住天台县赤城街道利明路3巷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威威与被告许凯丰、金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威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慧芬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