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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许威威与许凯丰、金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威威,许凯丰,金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451号原告:许威威,职工,住天台县赤城街道柏树巷39号。被告:许凯丰,职工,住天台县赤城街道利明路3巷3-5号。被告:金丽芳,职工,住天台县赤城街道利明路3巷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威威与被告许凯丰、金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威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慧芬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