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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221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210号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刘钢涛。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