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221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210号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刘钢涛。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