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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凤民破字第017-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安徽省凤阳县供销合作社联营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凤阳县供销合作社联营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凤民破字第017-2号申请人:安徽省凤阳县供销合作社联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守成,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安徽省凤阳县供销合作社联营公司申请破产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称:安徽省凤阳县供销合作社联营公司成立于1983年,属于集体企业,企业连年亏损已停业多年,现已资不抵债。报经凤阳县企业改革指挥部批复同意破产。经审理查明:安徽省凤阳县供销合作社联营公司系县属集体企业。经过审计,账面资产总额1179524.08元,清查值485106.86元;负债总额1668257.67元,清查值1916737.78元;所有者权益-488733.59元,清查值-1431630.92元。本院认为,安徽省凤阳县供销合作社联营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宣告安徽省凤阳县供销合作社联营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生效。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诉状,申诉于凤阳县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穆淮安审 判 员  赵 燕审 判 员  郑守勋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