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宁商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宁海县××模具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宁海县××模具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168号原告:陈××。被告:宁海县××模具厂-1)。住所地:宁海县××街道××工业园区。诉讼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宁海县××模具厂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5月2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长  林德春审 判 员  丁志方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俏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