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麟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爱丽与贾新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麟执字第55-2号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宝鸡县人,无业。被执行人贾某某,男,汉族,省二建退休工人。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宝市中法民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贾某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贾某某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宝鸡炎帝园分理处帐号26-361401100098857帐户上的存款贰万零贰佰叁拾染元伍角染分(20237.57元)划拨到本院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麟游县支行帐号340101040004652的帐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兵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养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