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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江西安发铝材实业有限公司与武义超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安发铝材实业有限公司,武义超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390号原告江西安发铝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义县凤凰山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骊宜文,董事长。被告武义超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牛背金金牛路1号。法定代表人卢汉其,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安发铝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超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武义超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并已提供14万元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武义超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邹欣荣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潘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