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公司,浙江××公司,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324号原告仙居县××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一般××。被告浙江××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石桥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本院在审理原告仙居县××公司诉被告浙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居县××公司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仙居县××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居县××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95元,减半收取3697.50元,由原告仙居县××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慧文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汪奇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