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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公司,浙江××公司,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324号原告仙居县××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一般××。被告浙江××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石桥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本院在审理原告仙居县××公司诉被告浙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居县××公司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仙居县××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居县××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95元,减半收取3697.50元,由原告仙居县××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慧文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汪奇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