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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10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永恒服饰彩印有限公司与骆国鑫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永恒服饰彩印有限公司,骆国鑫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103号原告义乌市永恒服饰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苏溪镇胡宅村。法定代表人金旭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玲芳,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国鑫(兴),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八里桥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永恒服饰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骆国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永恒服饰彩印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永恒服饰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8元,由原告义乌市永恒服饰彩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