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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陆建林与嘉善县杨庙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林,嘉善县杨庙镇人民政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496号原告:陆建林。委托代理人:范建富。被告:嘉善县杨庙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沈雪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建林与被告嘉善县杨庙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建林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建林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建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6元,减半收取1543元,由原告陆建林负担。审判员  鲁军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