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平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与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商初字第111号原告:吴××。被告:温××。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吴××负担。审判员 张友勤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文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