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商提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杨朝辉与楼义、楼显钰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商提字第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朝辉。委托代理人:任向明。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楼义。委托代理人:虞景勇。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楼显钰。杨朝辉诉楼义、楼显钰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2日作出(2006)义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楼义不服,提出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0日作出(2006)金中民一终字第70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朝辉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2月2日作出(2008)浙民申字第1457号民事裁定,决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于200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再审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忠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红根、徐向红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9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期间,杨朝辉以其与楼义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杨朝辉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杨朝辉撤回再审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忠良审判员 王红根审判员 徐向红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