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知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卢中华与俞军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中华,俞军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知初字第24号原告:卢中华。委托代理人:张国华。被告:俞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中华诉被告俞军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中华撤回对被告俞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易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