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308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戴四川与陶琴香、王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四川,陶琴香,王兰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084号原告:戴四川,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重庆市石柱县三树乡赵店村勇进组。委托代理人:周关洪,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帅,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琴香,女,195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湾村5区13幢9号。被告:王兰英,市苏溪镇东陶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四川诉被告陶琴香、王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四川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四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戴四川负担。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颜虹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