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信诚纺机厂与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信诚纺机厂,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272号原告绍兴市××信诚纺机厂,住所地绍兴市××城区灵芝镇××村。负责人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信诚纺机厂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信诚纺机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信诚纺机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缪高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