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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信诚纺机厂与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信诚纺机厂,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272号原告绍兴市××信诚纺机厂,住所地绍兴市××城区灵芝镇××村。负责人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信诚纺机厂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信诚纺机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信诚纺机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缪高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