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584号原告周××。被告卢××。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遂昌县应村乡政府、安口乡政府应当支付给被告卢××(遂昌欲新广告有限公司)的广告工程款在2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遂昌欲新广告有限公司是卢××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遂昌县应村乡政府、安口乡政府应当支付给被告卢××(遂昌欲新广告有限公司)的广告工程款在20000元范围内进行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惠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