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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584号原告周××。被告卢××。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遂昌县应村乡政府、安口乡政府应当支付给被告卢××(遂昌欲新广告有限公司)的广告工程款在2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遂昌欲新广告有限公司是卢××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遂昌县应村乡政府、安口乡政府应当支付给被告卢××(遂昌欲新广告有限公司)的广告工程款在20000元范围内进行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惠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