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272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中纬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平原县汽车运输总公司、郑荣武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中纬纺织品有限公司,平原县汽车运输总公司,郑荣武,德州进成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726号原告:绍兴县中纬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军。委托代理人:谢玮、邱月明。被告:平原县汽车运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耿爱莲。委托代理人:庞振军。被告:郑荣武。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何红庆。第三人:德州进成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敬七。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中纬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原县汽车运输总公司、郑荣武,第三人德州进成服装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中纬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屠李强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