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宋××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893号原告:宋××。被告:李××。本院审理原告宋××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金良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