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斑斑布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浦江外贸制衣厂、杨叔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斑斑布业有限公司,浙江省浦江外贸制衣厂,杨叔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44号原告:绍兴市斑斑布业有限公司-7)。住所地:绍兴市城南绿洲新村写字楼四楼。法定代表人:阮玉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英,系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浦江外贸制衣厂9)。住所地:浦江县郑家坞镇安平路81号。诉讼代表人:杨叔全,系厂长。委托代理人:杨春苗,住浦江县郑家坞镇杨家村安平路53号。被告:杨叔全,郑家坞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斑斑布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浦江外贸制衣厂、杨叔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斑斑布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叔全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斑斑布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叔全的起诉。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