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司与诸暨市××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司,诸暨市××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852号原告:绍兴县××司,×家畈。法定代表人: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被告:诸暨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环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马××。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司诉被告诸暨市××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诸暨市××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00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诸暨市××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宣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