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杭商终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杭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杭商终字第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环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周富村。法定代表人:冯××。上诉人杭州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09)杭拱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杭州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09)杭拱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虹霞代理审判员 陈 剑代理审判员 崔 丽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