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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东执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阳市东阳江镇人民政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阳市东阳江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东执字第1222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阳市双岘路**号。法定代表人韦凯华,主任。委托代理人厉瑞君,特别授权,系申请执行人单位职工。被执行人东阳市东阳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阳市东阳江镇。法定代表人杨正明,镇长。原告东阳市湖溪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东阳市东阳江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阳市人民法院与2003年11月28日作出(2003)东法横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阳市湖溪农村信用合作社与200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4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东阳市东阳江镇人民政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成立清算组,对浙江省东阳市东门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并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该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52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650元。被执行人东阳市东阳江镇人民政府于2004年9月28日成立清算小组,对浙江省东阳市东门建筑工程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了清算,清算结果为该公司无房产和其他设备,资产余额为零。现被执行人东阳市东阳江镇人民政府已履行清算义务,浙江省东阳市东门建筑工程公司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3)东法横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燕萍审 判 员 何焕忠代审判员 马振强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金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