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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吕××、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吕××,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93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邬××。被告:吕××。被告: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吕××、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胡××负担。审判长  朱海南审判员  夏明善审判员  叶志伟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玉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