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吕××、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吕××,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93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邬××。被告:吕××。被告: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吕××、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胡××负担。审判长 朱海南审判员 夏明善审判员 叶志伟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玉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