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300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许××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3002号原告许××。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许××负担。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富建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