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麟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文香与吴明堂交通肇事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吴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麟执字第70-2号申请人马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某甲,男,汉族,农民。马某某与吴某甲交通肇事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12月30日以(2007)麟执字第7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现按照上级法院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07)麟执字第70-1号民事裁定书第八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后补正为“10000元经济损失”。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养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