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麟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彦民与田喜朝、田喜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田某甲,田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麟执字第65-1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田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址同申请人。被执行人田某乙,男,汉族,农民。李某某与田某甲、田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9年1月4日本院以(2007)麟执字第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现按照上级法院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07)麟执字第65号民事裁定书中第十行“约定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履行清结调解书确定剩余的10977元赔偿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养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