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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淳安××岛湖中××司与浙江省××集团有限公司××硫工程××司、浙江省××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岛湖中××司,浙江省××集团有限公司××硫工程××司,浙江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740号原告:淳安××岛湖中××司。庄村。法定代表人: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被告:浙江省××集团有限公司××硫工程××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号。负责人:王××。被告:浙江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岛湖中××司诉被告浙江省××集团有限公司××硫工程××司、浙江省××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淳安××岛湖中××司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淳安××岛湖中××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安××岛湖中××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计327.50元,由原告淳安××岛湖中××司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梁 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