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申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宁波金鸡钕铁硼强磁材料有限公司与计国珍、沈宏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宁波金鸡钕铁硼强磁材料有限公司,计国珍,沈宏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申字第14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宁波金鸡钕铁硼强磁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元虎。委托代理人:陈文泽。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计国珍。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沈宏。再审申请人宁波金鸡钕铁硼强磁材料有限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计国珍、沈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2日作出的(2009)秀洲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中,再审申请人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金鸡钕铁硼强磁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志乡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陈建刚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