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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祖林与义乌市民主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合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祖林,义乌市民主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公司合并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994号原告金祖林,经商,乌市香港城6幢51号。委托代理人何琛斌、吴鹏,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民主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南小区5幢3号。法定代表人龚英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虞景勇,义乌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祖林与被告义乌市民主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对案件涉及的沙石价款存在争议,需要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估,在价格评估期间,本案审理依法应予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吴红生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