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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章××、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章××,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360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被告:章××。被告:胡××。原告王××诉被告章××、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石一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罗××、被告章××、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与两被告相识。2007年12月19日,两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向某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一个月。届期,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现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50000元。被告章××、胡××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的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王××借款50000元。二、若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25元,由两被告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天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石  一  敏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玲锋(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