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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三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刘亚敏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敏,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222号原告刘亚敏,无业。委托代理人杨帆,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均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瑞娟,陕西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敏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就保险合同产生纠纷正在另一案进行诉讼,而另案的审理结果,影响本案的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朱绍清审判员  吴养奇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