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与郑甲、郑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郑甲,郑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7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号。负责人:郑丙。委托代理人:郑丁、林×。被告:郑甲。被告:郑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与被告郑甲、郑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负担。审 判 员 于天麟二0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