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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773号原告陈××。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陈  文  生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媛媛(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