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严××与朱××、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朱××,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752号原告严××。被告朱××。被告茹××。原告严××与被告朱××、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胜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判决。原告严××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12月27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53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并出具欠条一份;2008年3月14日,被告朱××向原告借款1975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但两被告拖欠至今。为此,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272750元。并向本院提交证据借条、欠条及两被告的婚姻关系证明各一份。被告朱××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被告茹××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庭审中,因被告朱××、茹××未到庭,无法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经审查,原告严××所提交证据借条及两被告的身份关系证明,以证明被告朱××借款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均符合有效证据条件,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7年12月27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53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并出具欠条一份;2008年3月14日,被告朱××向原告借款1975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但两被告拖欠至今。另查明,被告茹××与被告朱××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严××与被告朱××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确凿,且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被告茹××与被告朱××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被告朱××、茹××共同承担。被告朱××、茹××未按约归还借款,从而引起本案讼争,被告朱××、茹××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朱××、茹××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茹××归还原告严××借款272750元,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1元减半收取2695.50元,由被告朱××、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锦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