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454-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为纸××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河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为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河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454-2号原告:浙江××为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大道发展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张甲。被告:温州市××河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寮前炬西侧(2号厂房1-2)。法定代表人: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为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河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9元,减半收取155元,财产保全费224元,由原告浙江××为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启林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林 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