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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邵××与胡××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353号原告邵××。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与被告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邵××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4元,由原告邵××负担。当事人在本裁定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审判员  饶冬良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