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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70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荣刚与浙江景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荣刚,浙江景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706号原告:楼荣刚,经商,乌市城西街道流下村4组。被告:浙江景鸿建设有限公司。一号楼四楼。法定代表人:周宝芳。委托代理人:杨熙恩。本院在审理原告楼荣刚与被告浙江景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楼荣刚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荣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荣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664元,由原告楼荣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丽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