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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材料有限公司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材料有限公司,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615号原告:杭州××××材料有限公司。××号。法定代表人:潘××。委托代理人:周××、朱××。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章××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原告杭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1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诉讼费605元,由原告杭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竺维江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