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材料有限公司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材料有限公司,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615号原告:杭州××××材料有限公司。××号。法定代表人:潘××。委托代理人:周××、朱××。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章××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原告杭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1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诉讼费605元,由原告杭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竺维江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