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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洛南法行初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卫平与洛南县石坡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洛南法行初字第07号起诉人王卫平,男。2009年5月25日,本院收到王卫平的行政诉状,请求依法撤销洛南县石坡镇人民政府2009年4月28日作出的洛石政发(2009)63号“关于石坡街社区樊海权等6户群众与王卫平出路纠纷的处理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洛南县石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洛石政发(2009)63号处理决定,主要针对起诉人的厕所占用地基的使用权及道路的使用权作出处理,并要求起诉人拆除厕所及相关费用的分担问题作出处理。对土地使用权属的处理,起诉人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应不予受理,对拆除厕所及相关费用分担的处理亦不属于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四)项、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一款(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卫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虎审判员 刘江汇审判员 于济生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新华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