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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侯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欧某某与被告四川方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四川方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欧某某,女,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四川方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的:成都市一环路。法定代表人:李兴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四川方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方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对被告四川方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林娜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