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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与慈溪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慈溪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083号原告:许××。被告:慈溪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街道园丁路××号。法定代表人: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慈溪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15元,由原告许××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胡  伯  新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丽香(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