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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夏××与童××、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童××,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069号原告:夏××。被告:童××。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童××、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翁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