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夏××与童××、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童××,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069号原告:夏××。被告:童××。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童××、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翁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