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省舟山定海农村合作银行金塘支行与胡安昌、吴小素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舟山定海农村合作银行金塘支行,胡安昌,吴小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549号原告浙江省舟山定海农村合作银行金塘支行。区金塘山潭西街1号。负责人夏世民。被告胡安昌,农民,区金塘镇山潭北街2号。被告吴小素,家务,海区金塘镇山潭北街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舟山定海农村合作银行金塘支行与被告胡安昌、吴小素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省舟山定海农村合作银行金塘支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屠科增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增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