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石支行与周骥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石支行,周骥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33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石支行。负责人:叶锦能。委托代理人:孔东方、张晓锋。被告:周骥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石支行诉被告周骥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石支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