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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於××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992号原告:於××。委托代理人:曾×、陈×。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於××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於××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吕 林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