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於××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992号原告:於××。委托代理人:曾×、陈×。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於××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於××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吕 林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