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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侯行初字1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9-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杜国浩、马红英、杜某静诉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杜国浩;马洪英;杜文静;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德鑫矿业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武侯行初字14号原告杜国浩,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原告马洪英,女,193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原告杜文静,女,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任洪、白芝成,四川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致民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谢述钧,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谭馨海,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四川德鑫矿业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府大道北段20号(成都高新科技商务广场)B2座。法定代表人朱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玉彬,四川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09年3月3日受理原告杜国浩、马红英、杜文静诉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国浩、马红英、杜文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国浩、马红英、杜文静负担。审 判 长  饶 红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人民陪审员  陈 劲二00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雷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