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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33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永胜服装厂与陈晓燕、高江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永胜服装厂,陈晓燕,高江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338号原告义乌市永胜服装厂,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永胜小区2幢2楼。负责人楼英勇,厂长。委托代理人汪金财,江西德兴市绕二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燕,女,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浦江县浦南街道文溪村毛都56号。被告高江凯,经商,江县浦南街道文溪村毛都56号。两被告共同委托王慧玲,王智(实习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永胜服装厂诉被告陈晓燕、高江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永胜服装厂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永胜服装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