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陕西金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西安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西安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791号原告陕西金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养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军团,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西安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41元。审判员 赵 峰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种郁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