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林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林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11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299号,组织机构代码:84888036-7。代表人:林建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景云,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军敏,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林建,舟山市普陀区普陀山镇西山新村二区59幢72号,身份证号码:330903197903192311。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林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还清欠款,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张 灵 敏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金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