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严荣伟与缪素芬、叶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荣伟,缪素芬,叶尤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356号原告:严荣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507212830,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路边村234号。被告:缪素芬,身份证号码332603196608062822,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霓桥村191号。被告:叶尤祥,身份证号码33260319651222281x,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霓桥村191号。原告严荣伟为与被告缪素芬、叶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严荣伟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严荣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素芬、叶尤祥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严荣伟起诉称,2008年9月26日,被告缪素芬因资金周转需要由被告叶尤祥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载明:“今向严荣伟借到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正。借款人:缪素芬,担保人:叶尤祥,2008.9.26”。并口头约定一个月内归还,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归还,被告叶尤祥也未承担保证责任,经原告催讨未果,请求判令被告缪素芬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被告叶尤祥负连带责任。被告缪素芬、叶尤祥未作答辩。原告严荣伟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一、原告身份证及两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二、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缪素芬由被告叶尤祥担保于2008年9月26日向原告严荣伟借款人民币120000元的事实。本院向被告缪素芬、叶尤祥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被告缪素芬、叶尤祥收到上述诉讼文书后既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缪素芬支付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被告叶尤祥负连带责任。本院认为,被告缪素芬由被告叶尤祥担保向原告严荣伟借款人民币120000元,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被告借款后未按口头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尤祥作为借款保证人,且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缪素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严荣伟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09年1月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叶尤祥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人民币2900元,由被告缪素芬负担,被告叶尤祥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陈兰冰审 判 员 魏绪荣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任 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