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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雅玲与朱世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雅玲,朱世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48号原告周雅玲,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黄山街39号。被告朱世南,苑街道下里角塘村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雅玲与被告朱世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雅玲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雅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雅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周雅玲负担。审 判 长  朱 明人民陪审员  陈樟良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丽洁 来自: